比荷卢经济联盟是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组成的全面一体化的经济联盟。早在1943年10月比、荷、卢三国流亡政府在伦敦签署了关于战后调整彼此支付关系并加强经济联系的协定。1944年9月三国政府在伦敦签署了比荷卢关税协定,但是大战引起的经济不平衡推迟了协定的执行。该协定经1947年3月的增加后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从此,比荷卢经济联盟各国之间的贸易解除了所有关税,而对第三国实行统一的对外关税税率。1953年6月三国签订了关于协调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决议。12月又签订了采取统一的自由贸易政策议定书。随着比荷卢同盟的发展,有必要在统一的文件中把合作的方法与形式表达出来,于是,1958年2月比、荷、卢三哈在海牙正式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该条约于1960年1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0年,期满后可顺延10年,比、荷、卢经济联盟即告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比荷卢经济联盟的宗旨在于通过保证成员国间的人员、商品、资金和劳务的自由流通,以推进三个成员国之间密切的经济联系;通过协调三国间的经济、财政和社会事务政策以实现最佳的就业水平和最高的生活水平;通过实行最大限度的自由贸易,奉行共同的对外贸易政策,从而在最有利的情况下开展同第三国的商品就劳务交流。
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委员会,组成部长委员会的至少有每个参加国的各三名部长,通常由外交、外贸、经济、财政部长参加。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负责监督经济联盟条约的执行,并保证实现条约所规定的各种目标。议会咨询委员会是经济联盟的议事、咨询机构,它有权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但各项建议须经2/3多数通过。经济联盟理事会由来自成员国的高级官员组成,负责执行部长委员会的决定和向其提出建议,并协调联盟各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此外联盟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咨询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法院和秘书处。
比荷卢三国之间已实现了商品自由流通,取消了内部关税和大多数限额,对于来自欧共体以外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统一的关税。对外贸易逐步统一,以比荷卢名义同第三国签订贸易和支付协定。三国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与第三国签订有关签证和接受外国移民协定,并在欧共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机构中采取共同立场。1960年3月起听国劳动力自由流动,公民自由往来,取消护照和身份证检查,三国职工和商人在比荷卢的任何一国享有同等权利。此外三国还在社会保险、公共卫生、环境保护、领土整治、经济、工业、能源、港务、旅游、税收、法郎与荷兰盾总换率等方面协调政策。
1990年6月19日比荷卢三哈与法国和当时的联邦德国在卢森堡的申根签署了取消相互间边界检查的协议,又称《申根协议》。根据协议,五哈将取消相互间的边界控制,不检查护照,五哈中的任何一国没有其他四哈同意不得改变签证政策。德国统一后这项协议对整个德国有效。
比荷卢经济联盟曾是欧洲共同体的雏形,现在三国又都是欧共体的成员,比荷卢三国认为:在许多问题的一体化方面,三国已走在共同体前面,有些问题在共同体内达成协议以前,可在3国范围内先行促其实现;三国经济发展就生活水平接近,地理位置优越,可起欧洲一体化的先锋作用,为维护已取得的成果,比荷卢联盟必须继续前进。欧共体《罗马条约》中也规定:“只要比卢和比荷卢地区联盟的宗旨不危害条约的实施,现条约各条款不会阻碍上述地区联盟的存在和完成任务。”
该组织的出版物有《比荷卢资料》(Benelux Review)季刊;《比荷卢杂志》,(Benelux)季刊;《比荷卢公报》(Bulletin Benelux),不定期。 |